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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制度

日期:2015-11-25  点击:1134  属于:招聘信息
  人事工作制度

  1.在医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制订用人计划,做好各类人才的招引及聘任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入、调出和辞职工作。

  3.根据医院编制,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4.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做好各类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及聘任工作。

  5.认真贯彻有关劳动工资、职工福利的政策规定,做好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务晋升、职称变动、工人技术等级变动以及人员调入调出等工资变动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差错。

  6.认真做好考勤和请销假工作;定期办理各类人员的考核、奖惩、社会保险、技术档案以及用工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7.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核算工作。

  8.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9.完成上级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10.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医院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岗职工(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方式分为两种:

  (一)指纹考勤。

  (二)签字考勤。

  1.无法确认指纹样本的职工。

  2.指纹考勤机无法正常工作时。

  院劳动纪律检查督导组和科室的日常管理作为考勤的监督和辅助方式。

  第三章 考勤时间

  第四条 上班时间。

  (一)白班职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轮班职工:根据科室排班表上班。

  第五条 签到、签退时间。系统默认上班时间提前30分钟签到有效,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延迟30分钟签退有效。若因工作原因提前超过半个小时上班或延后超过半个小时下班的,职工按照实际上下班时间打指纹,由人事科负责调取系统明细记录核实。

  第六条 指纹考勤机开关机时间。

  上午:7:30-8:00,11:50—12:30。

  下午:14:30—15:00(夏季);14:00—14:30(冬季)。

  17:50—18:30(夏季);17:20—18:00(冬季)。

  第四章 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 考勤统一由人事科执行,各部门配合。

  (一)信息科。负责职工指纹录入,职工信息录入,指纹考勤机及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

  (二)后保科。

  1.负责医院公共区域指纹考勤机的管理,并按签到、签退时间定时开关考勤机。

  2.协助核实忘记打指纹人员的监控视频。
  人事工作制度

  1.在医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制订用人计划,做好各类人才的招引及聘任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入、调出和辞职工作。

  3.根据医院编制,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4.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做好各类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及聘任工作。

  5.认真贯彻有关劳动工资、职工福利的政策规定,做好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务晋升、职称变动、工人技术等级变动以及人员调入调出等工资变动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差错。

  6.认真做好考勤和请销假工作;定期办理各类人员的考核、奖惩、社会保险、技术档案以及用工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7.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核算工作。

  8.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9.完成上级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10.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医院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岗职工(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方式分为两种:

  (一)指纹考勤。

  (二)签字考勤。

  1.无法确认指纹样本的职工。

  2.指纹考勤机无法正常工作时。

  院劳动纪律检查督导组和科室的日常管理作为考勤的监督和辅助方式。

  第三章 考勤时间

  第四条 上班时间。

  (一)白班职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轮班职工:根据科室排班表上班。

  第五条 签到、签退时间。系统默认上班时间提前30分钟签到有效,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延迟30分钟签退有效。若因工作原因提前超过半个小时上班或延后超过半个小时下班的,职工按照实际上下班时间打指纹,由人事科负责调取系统明细记录核实。

  第六条 指纹考勤机开关机时间。

  上午:7:30-8:00,11:50—12:30。

  下午:14:30—15:00(夏季);14:00—14:30(冬季)。

  17:50—18:30(夏季);17:20—18:00(冬季)。

  第四章 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 考勤统一由人事科执行,各部门配合。

  (一)信息科。负责职工指纹录入,职工信息录入,指纹考勤机及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

  (二)后保科。

  1.负责医院公共区域指纹考勤机的管理,并按签到、签退时间定时开关考勤机。

  2.协助核实忘记打指纹人员的监控视频。

  (三)各科室、部门。

  1.负责本科室指纹考勤机的管理,并按签到、签退时间定时开关考勤机。

  2.每周一下班前将本周排班录入排班系统,并将排班表复印件或电子档交人事科备案,若有临时调班需报人事科。

  3.做好本科室人员日常考勤,并如实填报月考勤。若有完成指纹考勤或签字考勤却未到岗正常上班者,及时上报人事科。

  4.无法确认指纹样本的职工签字考勤由所在科室负责,每周一下午下班前上报上周签字考勤记录到人事科。

  (四)行政总值班。负责不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查岗。

  (五)院劳动纪律检查督导组。负责不定期查岗,查岗时以人事科所收排班表为准,临时调休未备案者一律不认可。若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一经核实,则报行办进行通报处理。

  (六)人事科。负责收集科室、部门的排班,登记职工各类请假、因事因公外出、调班等情况,每周进行一次考勤汇总统计,并根据考勤结果按照“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下发处理通报。

  (七)行办。负责根据院劳动纪律检查督导组检查结果,按照“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下发处理通报。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职工必须本人签到,不准代签。一经发现,被代签者按旷工处理,代签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条 职工上下班必须按时考勤,迟到、早退、串岗、溜岗、脱岗、旷工者按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一)迟到。指超过上班时间到岗。

  (二)早退。指未到规定时间提早退离岗位。

  (三)串岗。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打闹等,从而影响别人工作状态和整体工作效率的行为。

  (四)溜岗。指从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溜到别人的岗位上。

  (五)脱岗。指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所在岗位。

  (六)旷工。

  1.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2.迟到、早退、串岗、溜岗、脱岗一小时及以上者。

  第十条 故意损坏指纹考勤机,将水、油、灰尘、砂砾等物质留在指纹确认窗口上,用尖硬的东西接触考勤机者;故意涂改、撕毁考勤登记本者,按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一条 在使用指纹考勤机时,科室或个人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到人事科、微机中心找管理员,若擅自摆弄机器出现问题,将对其通报批评并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未按时录入排班者扣科室当月行政绩效考核分5分。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职,不得随意跨月统计,减少、增加、免除职工缺勤真实数据,违者一经查实,按被考核人员应扣款额的双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职工夏、冬季上下班时间按医院周安排调整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报人事科备案;所有请假手续必须在休假当天内完善,过期视为无效请假。

  第十六条 院领导因外出开会或其他工作不能签到签退,在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指纹考勤以系统统计为准,上班不打指纹者按“迟到”处理,下班不打指纹者按“早退”处理,上下班都不打指纹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若职工按时上下班忘记打指纹,在接到人事科通知三天内由本人自行调取监控,将监控显示上下班时间报人事科,由人事科进一步核实,未调取监控者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无法确认指纹样本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科签署意见后交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监督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考勤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纪律,结合医院实际,特对遂三医发〔2013〕76号、遂三医发〔2014〕98号文件进行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科主任和护士长分别是科室考勤和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负责科室考勤和劳动纪律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医院对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职工未按规定考勤或违反劳动纪律,科室未及时上报的,一经查实,除当事人受处理外,分别扣科主任和护士长当月职务津贴50元-100元,并扣科室当月行政绩效考核分,严重者按医院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条  非因工作原因未打指纹及因工作原因未备案未打指纹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员工招聘制度

  1.招聘编制内人员

  (1)各科室(部门)每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在医院总编制内,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2)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省、市、区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2.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交人事科。

  (2)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医院根据需要制定岗位条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外公示招聘信息,审核应聘人员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3.甄选条件和考试方式

  (1)甄选条件。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2)考试方式。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8)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职工调动(配)制度

  1.调入。申请调入者须提交其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证书(如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技术工等级证书)、荣誉证书、计划生育证明(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由人事科初审。符合医院招聘计划及基本条件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则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调入手续。

  2.调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后,由其接收单位发函调档,人事科协助办理调出手续。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文件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3.院内调动。

  (1)科室内部岗位调动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报分管职能部门备案。

  (2)行政后勤科室之间人员调动,由用人科室或本人提出申请,院长办公会讨论。

  (3)临床、医技科室之间人员调动,转科及临时调配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及分管业务院长负责;定科的由科室、本人或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院长办公会讨论。

  (4)临床、医技科室人员向行政后勤科室调动,由本人申请,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人员借用制度

  1.医院因工作需要,需要借用院外人员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人事科负责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试用。

  3.科室试用期为15天。试用结束,由科室对借用人员的品质、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

  4.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科室的评估意见,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同意借用人员,由人事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6.借用时间初定为一年,借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延长借用期限。

  7.科室对借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有违纪违规者上报医院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表现情况通报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并退回原单位。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职工及非在编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在编职工试用期为一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非在编职工,取得执业证书者试用期为两个月,未取得执业证书者试用期为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两个月经考核合格后,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提前告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后办理离院手续。如职工期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职工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职工所有工资等待遇。

  ②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1.职工岗前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职工轮岗前培训、在职职工转岗前培训。

  2.入职培训,是指医院新招录的员工在到具体岗位工作前应参加的培训。

  (1)入职培训目的:使新员工深入了解医院历史、文化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培养新员工的团队协作精神,更好更快地胜任未来工作。

  (2)所有新入职员工均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一般为批量集中学习,少数非批量入职人员在相关部门参加面授讲解和自学相结合的培训。

  (3)入职培训包括:综合培训、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①综合培训由人事科组织统筹,所有新入职员工均需参加,培训内容包括:

  A.医院概况及医院文化介绍;

  B.医院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培训;

  C.人事制度培训;

  D.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规章制度培训;

  E.礼仪及医患沟通技巧培训;

  F.药事相关制度培训;

  G.院感知识培训;

  H.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

  I.消防安全培训;

  J.医院重要管理制度培训。

  ②专业培训针对医、药、护、技岗位新入职员工开展,由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分别组织实施,并安排培训内容。

  ③岗位培训由具体科室负责落实。

  (4)入职培训要求:

  ①各科室、部门应配合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凡涉及本部门职责、功能的,均应认真准备、准时到岗。

  ②培训形式:讲座和报告、座谈交流、小组讨论、现场见习等。

  ③培训考评。

  A.理论考试和培训效果考核的方法相结合进行考评。

  B.培训考评结果作为正式聘用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

  3.职工轮岗前培训。轮岗,是指特殊岗位的定期岗位轮换;或者按照培养计划和业务工作需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护理业务范围内不同专业和科室之间的岗位轮换。

  (1)职工轮岗前均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2)不同科室人员轮岗前的培训,职能科室职工由人事科负责,临床医疗、医技系列由医务科负责,护理系列由护理部负责。

  (3)科室人员内部岗位轮换前的培训由所在科室负责。

  4.职工转岗前培训。在职职工在专技、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轮换称为转岗。

  (1)职工转岗前均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2)职工转岗前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岗位培训。综合培训由人事科负责,岗位培训由具体科室负责。

  5.职工轮岗和转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胜任岗位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相关知识。

  6.职工各类岗前培训视同出勤,执行与工作岗位相同待遇。

  7.职能部门和责任科室应拟订培训内容,做到培训有记录,培训完成有考核,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员工培训制度

  1.员工培训是指本院职工在特定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演练等各种提高职工工作技能、素质和处置意外事件能力的活动。

  2.员工培训形式包括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外出培训和进修、学术会议等。

  3.医院为员工培训提供条件,相关科室每年制定培训计划。

  4.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1)新入职人员应接受医院概况、医德医风、规章制度、医患沟通及专业知识等的岗前培训,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职工轮岗、转岗前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胜任岗位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相关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管理干部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职工应接受在职培训,以更新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业务和技术。

  ①专业技术人员如临床医疗、护理、医技、财会、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②行政后勤人员应接受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类人员的专业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牵头,各部门协同;医院管理干部培训由党办负责;临床、医技人员培训由医务科负责;护理人员培训由护理部负责;其他人员培训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此外,医院和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如院感、公卫、消防等专题培训。
  岗位管理制度

  1.医院各岗位必须实行岗位管理。

  2.岗位管理制度覆盖范围:在编职工。

  3.岗位管理分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4.三类岗位的配置标准:总数严格控制在上级部门核准的编制内。

  5.岗位设置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3)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4)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6)责权明确、能上能下。

  6.建立岗位聘用程序

  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岗位聘用程序。

  7.三类岗位的主管职能部门

  (1)专业技术人员

  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医技专业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专业由护理部负责管理;药学专业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2)管理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3)工勤技能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

  8.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制定《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应届毕业生考核定级制度

  1.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必须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院内实行半年试用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明确岗位。

  职工职称考试与评审及聘任制度

  1.职工职称考试、申报及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2.申聘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申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所报专业必须符合医院专业设置需求。

  3.职工职称考试、申报及聘任条件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人事科具体承办职工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5.人事科负责初审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由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医院各岗位职数和专业设置等情况,结合《医院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及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医院岗位设置实施细则》文件规定进行择优聘用。

  6.医院每年组织一次职称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及
  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及职务聘任流程,规范医院职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条件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时间,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择优聘任。聘任后基本工资晋升到对应岗位等级。

  第四条  医院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医院职称管理工作。人事科是全院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聘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医德医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对于有违医德、行业作风、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六条  信息发布。人事科按上级文件规定向全院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申报程序。报考人员需先提交相关资料到人事科审核报名资格,再经相应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确定报考专业,最后完成网上报名。

  第八条  资格审查。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由人事科将相关资料报送上级部门。

  第九条  资格认定。经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竞聘我院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第十条  信息发布。人事科按上级文件规定向全院发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本人按上级文件要求向人事科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人事科负责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全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可申报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认定。经省级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竞聘我院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五条  医院一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聘任组织。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聘任原则:

  (一)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二)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团队考评原则。

  (三)岗职相符原则。

  第十八条  聘任条件:

  (一)拟聘高级职称者须通过省级评审,拟聘初、中级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拟聘人员能胜任并履行其拟聘职务的岗位职责。

  (三)拟聘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医德医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对于有违医德、行业作风、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四)拟聘人员须符合人社部门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五)依据岗职相符原则,所在岗位与拟聘职务一致者方可申请聘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未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年限,擅自报考者。

  (二)未经医院统一申报及报考专业未经医院审核同意,擅自报考者。

  (三)突发事件不服从派遣者。

  (四)大型设备有上岗资质要求的,未取得相应上岗证书的新晋中、高级职称者(待取得相应上岗证后,考虑聘用)。

  (五)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认定不能聘任的。

  第二十条  聘任程序

  (一)本人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审批表》,并按人事科当年规定递交毕业证、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聘任资格初审。人事科负责对拟受聘人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医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听取人事科关于审核情况的汇报,对审核对象进行认真评议,决定是否聘任。

  (四)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五)审批并兑现工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送区卫生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审批,并按审批结果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拒绝履行受聘岗位职责者。

  (二)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两次者。

  (四)经研究需要解聘或降聘的其他情形。

  (五)上述解聘者,一律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职称聘任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新聘职称聘任及聘后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对我院职称聘任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医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确定新聘职称聘任条件及职数,在符合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二条  符合相应聘任资格和条件的人员须填写《遂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竞聘申请表》,未填写者不列入竞聘人选。

  第三条  拟受聘人员须与医院签订《职称聘任协议书》,拒签者不予职称聘任。

  第四条  高级职称人员自受聘之日起服务期限最低为五年,中级职称人员自受聘之日起服务期限最低为三年。

  第五条  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不服从医院管理或无法胜任工作,医院根据情况可撤销职称聘任。

  第六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因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按所受聘岗位年基本工资的五倍付医院赔偿金,每服务一年递减20%;如经医院带薪公费培训学习者,同时按医院相关文件规定及与医院所签订的进修培训学习协议缴纳违约金。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

  1.由医院学术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各科室的梯队人员。

  2.加强梯队人员的培养和扶持,给他们压担子,促进他们快速健康成长。

  3.建立梯队人员档案。

  4.梯队人员的培养周期为三年。

  5.培养周期内每年年底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梯队人员全面考核,考核对象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

  (1)培养周期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至3篇,并在本院进行学术交流一次以上,周期满后,市级科研项目需一项以上;

  (2)承担或参加科室内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并积极工作;

  (3)每季度向医务科及护理部交读书笔记一篇,全年共计四篇;

  (4)每年继教学分不得低于30分;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经本科室人员评议,德、能、勤、绩均为优。
  薪资与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医院发展的要求,实现薪资与福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职工。

  第二章 薪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兼顾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 薪资结构

  薪资由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构成。

  第五条 月基本工资

  (一)构成。

  1.岗位工资:依据职工学历、职称确定。

  2.薪级工资:依据职工工龄确定。

  3.护士月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

  (二)发放标准:

  1.在编职工月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编制外人员月基本工资按照《医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标准执行;

  3.返聘及外聘人员月基本工资由医院研究确定并在协议中注明。

  (三)工资核定部门:在编人员由上级人社部门确定;其余人员由人事科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六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包括月绩效工资、管理岗位绩效工资、超劳务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及其他绩效工资五类。

  (二)月绩效工资:采取“院、科二级分配”方式每月发放。第一级分配由医院根据上月收支情况、月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到科室;第二级分配由科室根据职称、工作质量、工作量化指标细分到职工。

  (三)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医院每月对小组长以上管理干部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管理岗位绩效工资。

  (四)超劳务绩效工资:在医院业务量大幅度增加,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由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内临时研究确定。

  (五)年度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岗位、贡献和工作质量,结合年终考核结果,由医院研究决定具体发放办法。

  (六)其他绩效工资:包括临床带教、夜班、医疗质控及授课等绩效工资。

  (七)绩效考核工作由行办牵头完成。

  (八)各类绩效工资按照《医院绩效管理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具体核算。

  第七条 各类津补贴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薪资调整

  (一)月基本工资

  1.新进在编职工未认定连续工龄的均有一年见习期(硕士及以上学历职工除外),按照国家标准实行见习期月基本工资。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职工的转正定级工资。

  2.新进在编职工认定了连续工龄的,无见习期,按照国家标准发放月基本工资。

  3.编制外人员月基本工资按照《医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发放。

  4.职工因各种原因发生月基本工资调整,在编职工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调薪执行之日起执行新的薪资标准;编制外人员及返聘、外聘人员以医院文件或人事科通知所注明的执行之日起执行新的薪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1.见习期人员月绩效工资。

  (1)上班两个月内不发放绩效工资。

  (2)无执业准入要求的见习期人员,从第三个月开始到见习期满之前,按所在科室同级同类人员的50%由科室发放。

  (3)有执业准入要求的见习期人员(指从事财务、医务和护理的人员,下同),从第三个月开始到取得执业证之前,按所在科室同级同类人员的50%由科室发放。

  (4)有执业准入要求的见习期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按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标准由科室发放。

  2.连续在我院工作的编制外人员通过公招等途径转为在编职工,其在编合同期前两个月仍按原岗位绩效工资执行。

  3.由医院公派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进修及规培的职工,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医院关于修订印发<公派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进修及规培管理规定>的通知》(遂三医发〔2014〕65号)文件规定执行。

  4.由医院同意在职读研究生的职工,绩效工资按照《遂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遂三医发〔201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5.由医院派出参加对口支援、援边援藏的职工,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薪资计算

  (一)职工各类休假期间的薪资按照《医院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遂三医发〔2013〕64号)执行。

  (二)新进职工薪资暂从其报到之日起计算,若1至15日报到则按全月发放,若16至30或31日报到则按半月发放,待人社局文件下发后进行调整。

  (三)辞退、离职人员的薪资以批准离职并办完交接手续之日止,按日工资计发。

  第十条 薪资发放

  (一)人事科每月制作《考勤汇总表》,统计上月职工休假、进修、规培、对口支援等情况,于每月10日前交财务科。

  (二)行政办公室牵头,统计上月各科室、部门、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结果,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科。

  (三)财务科根据月考勤于每月15日前发放基本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并根据月考勤、绩效考核结果及科室二次分配方案,于每月月底发放上月月绩效工资、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及其他绩效工资。

  (四)年度绩效工资及超劳务绩效工资由财务科按照医院研究决定方案发放。

  (五)因个别特殊原因造成发放日期变动的,由财务科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薪资管理权限

  (一)人事科是医院薪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医院薪资管理体系的规划和维护。

  (二)财务科对全院职工的薪资进行计算,并对绩效工资总额发放的数额有建议权。

  (三)院长办公会对职工薪资的确定和变动有决定权。

  第三章 福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五险一金

  (一)按照国家规定为在编职工和内聘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积金。

  (二)五险一金中职工应缴部份由医院代缴后从职工薪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误餐补贴

  因公误餐补贴,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通讯补贴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福利

  按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凡医院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在编和内聘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内聘职工养老保险由人事科负责申报;其他保险由财务科负责申报。

  4.财务科负责各类保险费缴纳工作。其中,个人缴费部份由医院代缴后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5.医院根据国家规定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随政策变动及时调整。
  职工工伤保险申报实施方案

  (修订版)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职工工伤保险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按照上级部门工伤保险最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对《遂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工伤保险申报实施方案》(遂三医发〔2012〕64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条  申报对象

  符合社保购买年龄要求的在岗职工。

  第二条  缴费比例和方式

  根据社保部门标准,按月网上申报后缴纳。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到人事科,由人事科牵头,行办参与,院感、医务、护理等相关科室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院党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的,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科负责向上级工伤认定部门申报,逾一个月者由职工本人申报(一年内均可)。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受伤职工相关病历资料;

  5.受伤职工入、出院证或门诊病情证明书;

  6.院外上下班途中受伤,属车祸的需提供交警证明,意外受伤的需提供医院急诊记录或病情证明。

  (二)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向市劳动局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医疗终结后到区社保局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聘用文件或档案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文件原件;

  3.受伤职工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人事科。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每年年底报次年职工工伤保险费预算,并按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三)行政办公室。协同人事科调查受伤职工工伤的真实性,并负责提供申报所需档案复印件。

  (四)公共卫生科。负责提供职业暴露依据。

  (五)医务科。负责召集院内专家初步评判伤情;审核受伤职工用药的合理性。

  (六)护理部。协助提供护理职业暴露依据。

  (七)保卫部门。负责调取职工工伤事故经过监控视频。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能门诊治疗的尽量在门诊,须附处方。

  (二)门诊或住院用药必须使用工伤报销药品,禁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与工伤无关疾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若需到外地治疗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工伤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医院解决。

  (五)医疗终结后一次性报销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遂三医发〔2012〕6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七条  此方案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年度考核制度

  1.年度考核是职工晋升晋级、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人事管理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我院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根据相关规定,医院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年底按方案执行。

  3.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4.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各科室(部门)主任、副主任及护士长组成,人事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科室(部门)负责本科室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科室(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规定初步审核确定科内人员考核等次,后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

  5.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6.年度考核结果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年度(聘期)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广大干部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晋级、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省、市、区年度(聘期)考核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保证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成立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科室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小组。

  (一)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永春

  副组长:鲍继海   康  煜

  成  员:许素华   张红军   宋光辉   朱艳丽

  邓鸿月   李  科   陈孝莲   梁  军

  唐素华   梁玉春   田晓琼   周  伟

  李  勇   冯文奇   刘  洋

  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人事科,由陈孝莲同志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的安排布置及审定考核结论;受理、调查并处理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审议各科室、部门报送的考核工作信息和初评考核等次;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总结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并完善、上报有关资料;结合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实施工作人员新一年度的岗位管理与设置以及续聘工作。

  (二)科室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小组

  由各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护士长为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科室各类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包括文件学习,考核表发放、送评与收集,评议会组织,考核评语撰写等。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四公开”原则,即考核内容和标准公开,考核结果和使用公开。

  三、考核范围

  (一)年度考核

  1.考核对象为医院在编和内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2.见习期内的毕业生或新聘用时间不足半年的在职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调入人员,由医院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作为参考。

  4.援藏、援边的人员,由受援单位提供材料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5.不参加年度考核情况

  (1)非医院公派,但经医院同意离职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

  (2)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4)辞退、辞职人员。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对象是指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一个聘期即将结束的在编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及工作实绩。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不得超过同级同类职务(包括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技术工人等级)的15%——在编人员和内聘人员各15%,高、中、初级职称分别占该职级的15%。各等次考核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

  (1)评为“优秀”者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医疗、科研、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③无严重医疗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和其他有效投诉。

  ④年内各类休假累计不超过20天。

  ⑤调入人员来院工作时间达半年及以上。

  ⑥参加医院志愿者服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含对口支援和下乡巡回医疗)。

  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核当年度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并考试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①溜岗合计超过两次,或有旷工行为的。

  ②经医院相关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并受到两次及以上处理的。

  ③严重违反其它管理规定行为两次及以上,并被通报的。

  ④有其它不服从医院安排和管理的行为。

  ⑤年内违反医院相关规定被处理,明确不能评为“优秀”者。

  ⑥年内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警告”处分者。

  ⑦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不宜评为“优秀”行为的。

  2.“合格”

  评为“合格”者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2)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表现较好,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3)能胜任工作,无严重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基本合格”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和业务素质一般。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经常发生投诉和纠纷者。

  (2)年内违反“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行为十次以上,并被通报的。

  (3)年内违反“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受到待岗学习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30天以内(含30天)处理者。

  (4)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不合格者,或应参加资格考试而未参考者。

  (5)年内违反医院相关规定被处理,明确定为“基本合格”者。

  (6)年内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记过”处分者。

  4.“不合格”

  政治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表现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误、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且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鉴定负主要责任者。

  (2)年内违反“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受到待岗学习累计31天以上(含31天)处理者。

  (3)年内违反“医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旷工累计五次以上(含五次)者。

  (4)年内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

  (5)因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治安及刑事处罚者。

  (6)医德医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指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目标;“不合格”指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目标。

  1.“合格”: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2.“不合格”:聘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过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或聘期内受过记大过处分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方式和步骤

  (一)考核方式

  1.年度考核

  以科室为主要分组方式,以科室现有人员为准,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该考核小组总人数的15%。初、中级职称优秀人员名额的整数部分由科室推荐,小数部分由该科室所属党支部统筹(由各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讨论并确定);高级职称由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院统筹。参评人员根据考核内容,对考核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比。

  2.聘期考核

  以科室为主要分组方式,考核评议内容包括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及工作实绩,参评人员根据实际,对考核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比。

  (二)考核步骤

  1.年度考核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考核当年12月12日至15日)。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明确年度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并发放《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二阶段:个人总结、填表阶段(考核当年12月16日至22日)。各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考核年度个人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等,完成《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个人述职”填写,按时交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阶段:主管领导评价阶段(考核当年12月23日至考核次年1月1日)。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收集科内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组织科内个人述职,进行科室评价,撰写考核评语;护士长及以上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于考核当年12月25日前交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送分管院长处撰写考核评语。

  第四阶段: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意见阶段(考核次年1月2日至8日)。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对科内人员提交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拟定初、中级职称“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推荐人员名单,于考核次年1月5日前送所属党支部统筹,同时上交科室人员考核年公需科目培训合格登记表至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根据各科室推荐人员名单,组织召开讨论会,按医院所分配名额确定优秀人选,于考核次年1月8日交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科室及党支部统筹后的考核结果,在科内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优秀”,或“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五阶段: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结论阶段(考核次年1月9日至13日)。对各科室、部门报送的考核情况进行核实;评定全院高称人员考核等次;对全院“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进行审定和作出最后等次结论意见。

  第六阶段:公示和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结论阶段(考核次年1月14日至16日)。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复议,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复议处理并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阶段:被考核人签意见阶段(考核次年1月17日至19日)。被考核人对主管领导和考核小组对自己的评价及考核等次签意见。

  第八阶段:《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等次推荐人员名单上交阶段(考核次年1月20日至26日)。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送交完善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至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阶段:总结完善阶段(考核次年1月27日至30日)。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完善、上报主管局及人社局本年度考核的有关资料;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新一年度的岗位管理与岗位设置、薪级工资晋升以及续聘工作。

  2.聘期考核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考核当年12月12日至15日)。以科室为单位组织聘期期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方案精神,明确聘期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并发放《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二阶段:个人总结、填表阶段(考核当年12月16日至22日)。各科室聘期期满人员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聘期内个人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等,重点是工作实绩,填写《聘期考核登记表》,按时交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阶段:主管领导评价阶段(考核当年12月23日至考核次年1月1日)。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收集科内人员的《聘期考核登记表》并撰写考核评语;护士长及以上中层干部的《聘期考核登记表》于考核当年12月25日前交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送分管院长处撰写考核评语。

  第四阶段: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意见阶段(考核次年1月9日至12日)。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对科内各聘期期满人员提交的《聘期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撰写考核等次意见,并将结果报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阶段: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结论阶段(考核次年1月9日至13日)。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对聘期满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对“合格”、“不合格”人员进行审定和作出最后等次结论意见。

  第六阶段:公示和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结论阶段(考核次年1月14日至16日)。将“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复议,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复议处理并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阶段:被考核人签意见阶段(考核次年1月17日至19日)。被考核人对主管领导和考核小组对自己的评价及考核等次签意见。

  第八阶段:《聘期考核登记表》上交阶段(考核次年1月20日至26日)。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小组送交完善的《聘期考核登记表》至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阶段:总结完善阶段(考核次年1月27日至30日)。对聘期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完善、上报主管局及人社局聘期考核的有关资料。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职称晋升、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年度考核

  1.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有资格续聘原岗位职务;参与本年度先进评选;次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参与本年度先进评选,按同级同类人员的70%发放年终绩效;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不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参与考核年度先进评选,不发放年终绩效;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不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次年职称低聘一级,并调整岗位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不确定等次的,年终绩效按医院考核办法发放;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不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三)聘期考核

  1.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条件。

  2.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医院可以不与其续订该岗位聘用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考核当年度新聘任高一级职务但聘任时间不足半年,或取得了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一律参加低一级职务考核。

  (二)各科室、部门务必按本方案规定按时上交资料,延期者扣科室、部门当月人事绩效考核分15分。

  (三)凡本方案未涉及条款及内容,按考核当年上级相关文件执行,由院年度(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年度考核登记表》、《聘期考核登记表》及聘期满人员花名册详见考核当年人事科补充通知。

  (五)本方案从发文之年起执行。

  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保护医院和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宜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自主招聘的编制外人员,包括医药卫生类人员、行后保障类人员、特聘岗位人员及临时工(退休返聘及外聘人员除外)。

  2.聘用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从严聘用的原则。根据医院业务开展需要核定各科人员配置,拟定用人计划,按程序上报后公开招聘,并择优聘用。

  3.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基本要求。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卫生事业。

  ②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④新聘人员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除外)。

  (2)岗位要求。从事岗位所需证书齐全,符合岗位工作技能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聘用程序

  (1)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提交用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2)人事科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的用人计划。

  (3)医院将用人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对外公示招聘信息,审核应聘人员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等),并收取复印件。

  (4)医院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5)新聘编制外人员试用期一个月内,医院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6)新聘编制外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限

  (1)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取得执业证书者试用期为两个月,未取得执业证书者及无执业资格要求者试用期期限参照编制内人员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编制外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止。

  (3)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和岗位需要可续聘,续聘合同期限为两年,但聘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年限。

  6.劳动合同续聘

  合同期满后,医院根据岗位需要情况及编制外人员在聘期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者,需获得执业资格且考核合格。

  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②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医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①编制外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编制外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与编制外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编制外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编制外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薪酬待遇

  (1)月基本工资

  ①医药卫生类人员:未取得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资格者,中专470元,大专520元,本科550元;取得执业资格或相应的技术资格者,按相应同级同类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的80%发放。

  ②行后保障类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中专以下400元、中专420元、大专460元、本科480元;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相应同级同类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的80%发放,其中,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须参加人事部门技术工人等级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

  ③特聘岗位人员:由医院研究决定。

  ④临时工:400元。

  (2)绩效工资

  ①医药卫生类、行后保障类人员: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按《医院绩效管理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科室二次分配方案执行。

  ②特聘岗位人员和临时工:由医院研究决定。

  (3)五险一金

  医院为编制外人员购买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份由医院代缴后从编制外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9.其他事项

  (1)编制外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培训费。

  (2)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3)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违约的,按相关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4)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事宜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编制内人员执行。

  (5)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人事科。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退休(职)职工管理制度

  1.医院退休(职)职工由退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管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时间由人事科办理退休等手续。

  3.人事科按上级规定核算退休(职)职工月生活补贴,财务科每月预付退休(职)职工生活补贴。

  4.每年由退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计划组织对退休(职)职工开展相关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职工进行上门走访,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量解决。

  5.退休(职)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生活遇到较大困难,由退管办负责组织及时探望。

  6.退休(职)职工去世,退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慰问家属,人事科按规定做好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结算。